(略)**%股权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TJ(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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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1,(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见《重大事项披露》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见《重大事项披露》 3其他披露内容:见《重大事项披露》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略)(以下统称“转让方”)对持(略)(以下简称“标的企业”)**%股权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股权取得标的企业**%股权。(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项目”) 2、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披露》《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须与转让方联系,了解该项目及标的企业所涉及的经营活动、资产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债权债务、或有债务、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等相关事项,意向受让方须按《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清单》向转让方提供相应资料,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由转让方出具的《尽职调查确认函》。(联系人:(略),转让方联系电话:(略)-(略)) 4、意向受让方办理本项目受让登记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并依据自身独立判断自愿参加本次交易、实施各项法律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所出具或签署的承诺、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及法律后果; (2)意向受让方保证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来源合法、数额充足,均为我方可自主支配的自有资金; (3)意向受让方保证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天津,长期发展必须扎根天津。同意混改完成后,配合标的企业于**年底前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期股东可以增资,但非国有成分总体不高于**%;同意混改完成后,标的企业探索员工持股,从机制上将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形成一致,激发干事创业动力。 5、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照产权交易规(略)(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本项目信息披露期结束后,天津产权、转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履行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程序。对于本次交易的全部款项(包含保证金),仅接受意向受让方以人民币支付。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之日次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略)人民币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相应交易价款;网络竞价结束后,未成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反本项目公告内容情形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其已支付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内。 8、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额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天津产权的相应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具有效力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3)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