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D(略)0)(略)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D(略)7)(略)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D(略)7)、天津(略)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D(略)3)、环铭管道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D(略)6)遗失,现向我委提出遗失补办申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6号)有关规定,将证书遗失情况予以公告,原遗失证书作废。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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