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甘肃中
(略)名下6处证载房地产以及共有宗地上**处非证载建筑物及构筑物拍卖的公告(一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3月**日**时至**年3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略)名下的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 ** 号、陇房权证文字第 ** 号、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 ** 号、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 ** 号、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 ** 号、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 ** 号共计6处房地产(包含地上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应分摊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及共有宗地上**处非证载建筑物及构筑物。其中证载6处房地产,房屋结构为钢结构、砖混结构、钢混结构,建筑面积合计为**.**㎡;共有宗地面积为**.**㎡,本次所涉及的分摊土地面积合计为**.**㎡,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略)起 **年**月9日止。非证载建筑物及构筑物评估面积合计**.**㎡ 。上述6处证载房地产以及共有宗地上**处非证载建筑物及构筑物整体拍卖,具体状况详见下表:
证载建筑物:
序号 | 幢号 | 拍卖对象 |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 面积(㎡) | 分摊土地面积(㎡) | 总价(元) |
1 | 1 | 信息中心 | 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 | **.** | **.** | (略).** |
2 | 2 | 门卫 | 陇房权证文字第**号 | **.** | **.** | (略).** |
4 | 值班室 | |||||
5 | 车间 | |||||
9 | 库房 | |||||
** | 库房 | |||||
3 | 3 | 质检楼 | 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 | **.** | **.** | (略).** |
4 | 6 | 提取车间 | 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 | **.** | **.** | (略).** |
7 | 制剂车间 | |||||
5 | ** | 包材库 | 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 | **.** | **.** | (略).** |
6 | ** | 库房 | 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 | **.** | **.** | (略).** |
** | 库房 | |||||
小计 | **.** | **.** | (略).** |
非证载建筑物及构筑物: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位置 | 评估面积(㎡) |
1 | 非证载1 | 太阳能干燥装置1 | 5幢车间南侧 | **.** |
非证载1-1 | 彩钢房(烘干房、脱皮间、煮制间) | 非证载1北侧 | **.** | |
非证载1-2 | 彩钢房 | 非证载1北侧 | **.** | |
2 | 非证载2 | 太阳能干燥装置2 | **幢包材库东侧 | **.** |
3 | 非证载3 | 备品备材库(彩钢房) | **幢包材库东侧 | **.** |
4 | 非证载4 | 锅炉房 | **幢包材库西侧 | **.** |
非证载4-1 | 锅炉房(地下室) | **.** | ||
5 | 非证载5 | 原料库 | **幢库房西侧 | **.** |
非证载5-1 | 彩钢房 | 非证载5原料库西侧 | **.** | |
6 | 非证载6 | 酒精库(彩钢房) | 5幢车间西侧 | **.** |
7 | 非证载7 | 钢架棚 | 5幢车间西侧 | **.** |
8 | 非证载8 | 钢架棚 | **幢库房西侧、非证载4锅炉房北侧 | **.** |
9 | 非证载9 | 危险品库(彩钢房) | 厂区西北角、非证载8钢架棚北侧 | **.** |
** | 非证载** | 钢架棚 | 厂区西北角、非证载9危险品库(彩钢房)东侧 | **.** |
** | 非证载** | 门房 | 厂区东北角 | **.** |
** | 非证载** | 彩钢房 | 厂区东北角 | **.** |
** | 非证载** | 钢架棚 | 3幢质检楼东侧 | **.** |
** | 非证载** | 钢架棚 | 钢架棚,9幢库房东侧 | **.** |
** | 非证载** | 3层钢混房屋 | 3幢质检楼3层东侧 | **.** |
** | 非证载** | 彩钢房(污水处理池) | 厌氧塔东侧 | **.** |
** | 非证载** | 彩钢房 | 非证载**彩钢房(污水处理池)东侧 | **.** |
** | 非证载** | 钢架棚 | 非证载5原料库南侧 | **.** |
** | 非证载** | 钢架棚 | 非证载5原料库西侧 | **.** |
小计 | 非证载总价 (略).** 元 | **.** |
经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拍卖标的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略)元(其中证载部分价值为人民币(略)元、非证载部分价值为人民币(略)元)。其他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起拍价:(略)元,保证金:(略)元,增价幅度:(略)。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司法拍卖房产限购的特别提示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
2.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视为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3.司法拍卖不动产成交后,买受人在缴纳尾款期限前,应向本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买受人不符合当地购房政策,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因委托的相关信息须在拍卖系统中进行录入、推送以及确认录入成功等操作,故参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在一拍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二拍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双方一同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中拍联合(天津)(略)在拍卖期间对标的物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事宜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由中拍联合(天津)(略)统一安排),咨询电话:(略)-(略),(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权属、周边环境、有无租赁、面积、质量、配套设施等现状,了解有无欠费等。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次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不动产过户时需遵守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过户(包括过户前是否需恢复原状等)、限购等政策,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1.本次拍卖按现状进行,竞买人应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2.该房地产有抵押、有查封,解除抵押和查封需要一定时间。
3.本次待处置的6处证载房地产以及**处非证载建筑物及构筑物全部(略)厂区内,该厂区内共有宗地上除上述不动产外,还有2处被执(略)名下不动产,建筑面积合计为**.**㎡,应分摊土地面积**.**㎡(数据来源于《不动产权证书》中的不动产权登记清册),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 ** 号、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 ** 号,本次评估和拍卖不包含以上 2 处不动产(含其应分摊土地使用权)。此外,位于9 幢库房北侧存在一处厌氧塔,该建筑为非证载构筑物,因该建筑由承租人建造,该厌氧塔亦未纳入本次评估和拍卖范围。拍卖标的具体位置、范围、出入口、周边环境等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实地查看,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认可现状,法院以现状拍卖、现状交付。
4.据评估报告载明,共有宗地上**处非证载建筑物及构筑物面积、结构仅供参考,以竞买人实际勘验为准。由于缺少报建手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要求拆除、罚款等情况,本次拍卖不改变非证载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性质。对于可能存在违章建筑物及拆改等违章情形,竞买人应自行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本拍卖不改变违章部分的违法性,买受人需遵守相关部门认定及处理。请意向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单位调查核实,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认可现状,法院以现状拍卖、现状交付。
5.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及《附件-金丹药业租赁资产清单》,租赁物共计十三处房产,包括**处证载房产(其中不包含6处不动产中陇房权证文字第 ** 号《房屋所有权证》中建筑面积为**.**㎡的2幢门卫)、3处非证载房产(包含非证载1太阳能干燥装置1、非证载2太阳能干燥装置2、非证载1-1彩钢房[(烘干房、脱皮间、煮制间)---阳光温室];出租(略),承租(略),租赁期限为**年(**年9月**日起至(略)止),厂房年租金为人民币(略).(略)(大写:壹佰贰拾捌万元整),其中成药板块租赁厂房年租金人民币 **.** 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中药饮片板块租赁厂房年租金人民币(略).** 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租赁资产详见《附件-金丹药业租赁资产清单》。租赁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在评估期间提供,不代表现状情况。关于标的物现在的租赁、使用等情况,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实地查看,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认可现状,法院以现状拍卖。
6.评估报告载明:(1)委托方提供的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号《不动产权证书》及陇房权证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主页上记载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1幢、3幢)、混合结构(2幢、4幢)、彩钢钢架梁(5幢、9幢、**幢)、钢结构(6幢、7幢、**幢、**幢、**幢),与其附图中记载的房屋结构为钢架彩钢(1幢、6幢、7幢、**幢、**幢、**幢)、混合(3幢)不一致;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实地踏勘,房屋实际结构为钢结构(1幢、5幢、6幢、7幢、9幢、**幢、**幢、**幢、**幢)、砖混结构(2幢、4幢)、钢混结构(3幢),本次估价以实际结构为准进行评估。
(2)委托方提供的陇房权证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的门卫为1幢、建筑面积为**.**㎡的值班室为2幢、建筑面积为**.**㎡的车间为3幢、建筑面积为**.**㎡的库房为4幢、建筑面积为**.**㎡的库房为5幢,与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分户图及宗地图记载的建筑面积为**.**㎡的门卫为2幢、建筑面积为**.**㎡的值班室为4幢、建筑面积为**.**㎡的车间为5幢、建筑面积为**.**㎡的库房为**幢、建筑面积为**.**㎡的库房为9幢不一致;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实地踏勘,本次估价确定以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分户图及宗地图记载的幢号为准进行评估(描述),仅在本报告中使用,不做其他任何用途使用。
(3)委托方提供的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主页和《不动产登记产权清册》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均为**.**㎡,与其《房屋分户图》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不一致,本次估价以其主页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为准进行评估。
(4)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中不动产登记清册记载,估价对象**幢、**幢建筑面积分别为**.**㎡、**.**㎡(**幢、**幢合计建筑面积为**.**㎡),分别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为**.**㎡、**.**㎡;《陇西县自然资源局文件》(陇自然资源发[**]**号)记载估价对象**幢、**幢合计建筑面积为**.**㎡,合计分摊土地面积为**.**㎡;《陇西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略)**GB**宗地地上不动产土地分摊明细表》记载,证号为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幢、**幢建筑面积分别为**.**㎡、**.**㎡,分摊面积分别为**.**㎡、**.**㎡;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确定本次估价在测算**幢、**幢应分摊的土地价格时,以《陇西县自然资源局文件》(陇自然资源发[**]**号)记载的合计分摊土地面积为**.**㎡为准,各自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中的不动产登记清册记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为**.**㎡、**.**㎡进行描述。
(5)委托方提供的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不动产权证书》主页记载的估价对象坐落为陇西县文峰镇长安路北侧,与其附图记载的坐落为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不一致;陇房权证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主页记载的估价对象坐落为陇西县文峰镇长安路北侧;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实地踏勘,估价对象房屋实际坐落为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本次估价以实际坐落为准进行评估。
(6)委托方提供的陇房权证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略);委托方提供的《陇西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关于财产处置调查的复函>陇房中心函[**]第4号文件及《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略)曾用(略);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通过《企查查》查询到,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已于**年**月变更为甘(略),并于**年9月变(略)。本次估价综合确定陇房权证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现权利(略)。
意向竞买人请仔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认可现状,法院以现状拍卖。
7.待处置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欠缴费等情形,请意向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单位调查核实。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
8.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费用、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因拍卖标的转移登记环节产生的应由被执(略)缴纳的税费,因被执(略)无法缴纳,应由买受人垫付,垫付后申请本院从拍卖款中进行返还。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费用、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前7日(节假日休息)之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确认后享有优先购买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长青支行,账号:**(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次司法拍卖依据(**)津**执恢**号执行裁定书作出。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天启估司字第(**)**号评估报告。
咨询电话:(略)-(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韩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拍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略))查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