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
通讯地址:(略)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调整(河北大街站(不含)至东南角站(不含)) | (略) | 天津市红桥区、南开区 | (略) | 津环环评许可函〔**〕6号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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