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略)年产**.5万方水泥预构件项目 | 浙象环许〔**〕**号 | 6.** | |
2 | (略)年产**万套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建设项目 | 浙象环许〔**〕**号 | 7.** |
联系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公告期为**年7月**日至**年7月**日(7日)。
联系电话:(略)-(略)
通讯地址:(略)(象山县丹西街道**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