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年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L**-JZ-F**)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略)发布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一、项目编号:ML**-JZ-F**
二、项目名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年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第1包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办公电话 | **;**;金额(万元) | 评审得分 |
(略) | 天津,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河川大厦A座写字楼6D-**号 | (略)MA**T9LJ** | (略) | ** | **.0 |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评审报价:
第1包 :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评审报价(万元) | 评审得分 |
1 | (略) | ** | **.0 |
2 | (略) | **.** | **.** |
3 | (略)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第1包 :
类型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年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 完成采购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任务。负责食堂整体的保洁服务。负责食堂及食堂全体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完成采购人临时交办的其他就餐任务。详见附件。 | 供应商需具有良好的责任心,具备相关餐饮服务经验,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食品加工安全卫生,加工人员做到 身体健康,持有效期内健康证上岗,按时按点提供就餐服务。详见附件。 | 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严格按照国家及天津市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负责食品加工制作、食材采买、成本核算、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评审专家:叶春华,史铭生采购人代表:李传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
2.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十、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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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