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关于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东侧金轩商业中心2号楼1门**号房屋公告(变卖)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8日**时开始变卖,变卖期为**天(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略)/**/**,户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东侧金轩商业中心2号楼1门**号房屋。
1.该变卖标的物:依据评估报告及权属证载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钢混结构;产别:张玉贞单独所有;总层数**层,所在楼层**层;土地权利性质:出让;登记时间:(略)。
2.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津(**)南开区不动产权第(略)号,评估总价:人民币(略)元。
3.该房屋有查封;该房屋有抵押。
本次变卖价格:(略)元,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比竞买开始日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产是否限购请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
本次变卖信息已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网拍(天津)(略)”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统一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略)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该房屋空置,有钥匙、电卡、电梯卡、水卡、中水卡、电视卡,房门已加贴封条)本次变卖的标的物以现状变卖,其使用面积、用途、年限等具体情况均以变卖成交办理相关权证变更手续后,有关部门确认或换发的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特别提醒,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变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7日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变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后**日内缴纳,变卖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行号:3(略);账号:(略)**(略)**)
十二、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不负责拍卖标的物咨询)
联系地址:(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拍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略))查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