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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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津南区**年第十二批土地征收(挂钩试点)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号)批准征收土地2.**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挂钩试点建新出让区整理储备地块
(葛沽镇海沽道北侧地块二);
3、土地用途:公园与绿地、商服等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至解放道;西至葛沽三村建制镇;南至海沽道;北至顺河大街;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葛沽镇葛沽二村集体土地2.**公顷(**.**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 | 0 |
建设用地 | 2.** | **.**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2.** | **.**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略)/公顷,计(略)。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六、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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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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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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