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
儿童围巾的公告(变卖)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将于** 年3月**日**时至**年5月**日**时止共**天期限内(延时除外)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儿童围巾**件。
变卖价:(略),保证金:(略)(保证金包含在变卖全款里),增价幅度:(略)。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二、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略)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变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标的物实(略)统一安排)。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3 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前,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保证金可以线下支付,需本人持身份证到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
八、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网络竞价结束后4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缴纳完变卖余款4日后(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略)**(略)**,汇款时务必注明用途为:儿童围巾拍卖款。竞拍人付保证金或尾款前,请先致电本院负责网拍管理员)
2、所在网站电子支付方式:付款教程见该网站。
3、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关于限购相关政策,请咨询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
变卖结束后,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标的物无法按时交付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电话(略)(王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略)咨询。
咨询电话:(略)-(略)淘宝技术咨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略))”上查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